二、关于税收政策
(一)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凡来宁夏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
第八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在减半征收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后,减半执行。
第九条在南部山区(包括固原市的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吴忠市的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中卫市的海原县)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加工农副产品的企业,在免税5年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在川区移民吊庄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可参照本款执行。
第十条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上报国家农业部等部委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所得税。
第十一条现有企业(不包括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的批发和批零兼营和其他非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50%(含50%)的,免征所得税3年,超过30%(含30%)的,免征所得税2年。
第十二条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税。其他专门从事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的经济实体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从其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免税期满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继续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三条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在2006年底以前,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和从事四技服务的营业税。对上述科研机构以及承担中试的企业,其中试产品在试销期内免征所得税。
第十四条科技特派员的创业企业和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其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外省、区、市的内资企业收购、兼并我区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区内企业兼并、收购比照执行。
(三)对成功引进设备、技术的奖励办法:
对成功引进设备、技术的引荐人,按实际投资额的0.5%予以奖励。
(四)凡引进资金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单位(个人)由市政府颁发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证书;凡引进资金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单位(个人)由市政府颁发市招商引资工作模范单位(个人)证书;凡引进资金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由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工作功勋奖章和证书。
五、奖励资金
1、引荐人为市域范围内现有企业引进的资金或项目,由企业参照本办法执法。
2、属于市辖区内的项目,奖励资金支付按项目所在地分级负担,由市级财政和辖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市财政统一支付。
3、属于县域内的项目,由县招商办认定,县级财政负担并支付。
4、引荐人职务引资或非职务引资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承担。
六、奖励程序
1、项目引荐人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填报《石嘴山市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
2、项目引荐人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提供《石嘴山市招商引资项目认定证书》。
3、项目引荐人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提交受益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第一引荐人的确认证明。
4、由受益单位支付的奖金应一次性兑现;由本级财政支付的奖金一次性奖励,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奖金总额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兑现奖金总额的30%。
5、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奖励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兑现奖励。
七、其它事项
1、违反本细则骗取奖励的,将追究有关部门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本细则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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